(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织编制和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和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 (二)统筹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深化基层卫生综合改革。 (三)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报送传染病疫情信息以及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精神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爱国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指导和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以及院前急救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卫生、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采购、配送、使用的有关规定;负责全市药械、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七)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八)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九)负责落实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 (十)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和卫生、计划生育信息共享以及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十三)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开展重点学科建设;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负责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十五)组织实施相关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统筹协调中西医发展。 (十七)负责来甬中央领导和重要外宾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际性、国家、省和市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八)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公共卫生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